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人才能力评价中心证书管理办法 (试用)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人才能力评价中心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人才能力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人才能力评价中心”)直接颁发,供持证人用于证明其通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的有形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人才能力评价中心制定、修订。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四条 人才能力评价中心统一管理证书的登记备案;证书的设计、制作、颁发。
第五条 人才能力评价中心负责对证书持有人的专业能力管理,包括评价等相关的公示。
第六条 证书持证人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合法取得和使用证书。
第七条 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章 证书评价
第八条 证书评价基本流程
第九条 证书申报条件
(一)高等院校在校生;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进行专业能力评价的员工;
(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的人员;
(四)自愿申请参加人才能力评价的从业人员等。
第十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向授权机构申报,作为人才能力评价中心的认证依据和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人都必须经过人才能力评价中心授权机构组织的正规考试或者培训,通过者,申请证书。
第四章 证书费用及样式
第十二条 证书费用申报人在认证考试申报时,一次性缴纳机考费,考试通过者申请证书需要一次性缴纳证书费用。若考试没有通过,可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证书为中英文对照。包含持证人信息和照片,评价内容、颁证机构、钢印、印章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人才能力评价中心。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