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创新创业竞赛章程
为保障“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创新创业竞赛”(以下简称“创新创业竞赛”) 活动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竞赛组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特制订本竞赛规则。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创新创业竞赛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商业国际交流合作培训中心和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共同举办,是我国创新创业领域中,院校覆盖全面、校企合作深入、国际交流广泛的赛事活动,形成了集学科竞赛、产学合作与国际交流三位一体的创新实践平台。
第二条 竞赛宗旨:学术引领,搭建高校、政府、企业多方育人平台。
第三条 竞赛目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中“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思想,为中国高等院校的师生搭建高层次的交流和学习平台,。
第四条 竞赛设置3个组别(研究生组、本科组及高职高专组),两个竞赛环节(知识赛和实践赛),四级竞赛赛制(校赛、区域赛、国赛和精英赛)。知识赛为个人赛,主要考核学生个人对于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实践赛为团队赛(知识赛通过的学生2-5人组队,不能跨队跨校组队,每人限报1个团队;指导教师每队1-2人,可跨队指导但不能跨校组队),包含创业模拟软件赛、创业方案、团队答辩三个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竞赛优秀的团队依次晋级获得高一级参赛资格,不能跨级参赛。
第二篇 基本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
第五条 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等由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竞赛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 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指导各级竞赛环节承办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工作,努力提高各级竞赛水平。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二)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
(三)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院校;
(四)议决其他应有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设置秘书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等由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竞赛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竞赛组委会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创新创业竞赛的策划、组织、指导、实施、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对“创新创业竞赛”的全过程、高质量管理。保证大赛事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大赛的设计、实施和监管的合规运行。
二、竞赛管理和评委评审
第八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并聘请行业、企业等有关专家组成,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须严格遵守《评委须知》并于评审前签字确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指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精英赛环节实行路演答辩制,答辩前评审委员会预审各参赛团队商业计划书;
(三)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条 竞赛设立仲裁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并聘请行业、企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制定并按照仲裁程序对竞赛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如作品参赛资格、作弊、竞赛结果申诉等,进行合议决定。
第十一条 竞赛仲裁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授权竞赛组委会秘书处在区域赛开始至竞赛环节全部结束前接受参赛院校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二)在竞赛环节全部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的作品,仲裁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三)议决被质疑投诉的作品是否具有参赛资格。
第十二条 对作品存在质疑的投诉者应实名制,竞赛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等信息应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或线索议决该作品是否具有参赛资格或是否予以评审或取消成绩。竞赛组委会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在竞赛环节全部结束后,对参赛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条执行。
第十三条 竞赛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于国赛前成立,下设秘书处,负责监督竞赛中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应积极联络、协调各地方有关部门、机构、高校等单位筹备省级组委会及其各委员会,并负责组织协调本省竞赛的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在国赛中,采用国赛第一阶段(软件赛)和第二阶段精英赛(路演答辩)两轮赛制,其中精英赛分为小组赛与冠亚季军争霸赛。
第十六条 在国赛中,精英赛小组赛评委为3名,原则上教师评委1名,企业评委2名,评委由具有丰富创新创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均实施相关者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在国赛中,精英赛冠亚季军争霸赛评委至少为5名,可由小组赛组长、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基本原则。
(一)在评审过程中,保持评审专家的独立性,按竞赛打分标准明确给出个人打分并署名。
(二)每个评委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对本组评审的事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组委会汇报。
(三)回避原则。回避本校团队。
第十九条 评分规则。评委必须按《评分标准》所列评分项目进行打分,须客观、严谨,不得遗漏,将全体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出现最终分数相同影响获奖等级时,评委组组长要召集组员议分,解决同分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赛事评委需严格遵守大赛评委对评审内容的保密义务,不使用或披露在评审工作中获悉的参赛团队的基本信息和作品信息。严格按照大赛规则和评审基本原则,对参赛选手的提问和交流,本着帮助和提高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未经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授权,不以创新创业竞赛评委名义参与任何与大赛评审无关的活动,也不以创新创业竞赛评委名义对外发表任何不当言论。
第二章 竞赛管理细则
一、参赛报名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报名时间:3月-7月。院校报名由学校负责竞赛的老师填写并提交参赛院校登记表,完成院校报名。组委会确认参赛资格后会通知联系老师组织学生参加知识赛。
二、个人理论知识赛
第二十二条 个人理论知识赛于竞赛报名后进行,采取网考形式,学生有两次考试机会,60分及以上为通过。网考通过的学生晋级实践赛,实践赛为团队赛。
三、区域赛
第二十三条 仅本科组与高职高专组学生参加区域赛,以创业软件模拟赛与商业计划书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所参赛院校在校内选拔的基础上,可向竞赛执委会推荐不超过30个参赛队。软件模拟赛成绩由软件操作系统成绩在各小组内的排名折算得出,商业计划书成绩根据各团队提交的参赛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对方案进行评审打分,最终区域赛成绩=软件模拟赛成绩*70%+商业计划书成绩*30%。
四、全国总决赛
第二十四条 设置研究生组、本科组及高职高专组三个组别,由竞赛执委会组织进行。全国总决赛分为两个阶段:
(一)全国总决赛第一阶段
1.研究生组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的方式进行,由竞赛执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打分,评选出最终进入精英赛的参赛队;
2.本科组与高职高专组以软件模拟赛的方式进行,由软件操作系统成绩在各小组内的排名折算得出最终成绩。
(二)全国总决赛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为精英赛阶段,分为精英赛小组赛及冠亚季军争霸赛环节。均以创业项目路演答辩(含商业计划书)的形式进行。采取创新创业方案陈述(10 分钟)与现场答辩(5 分钟)的方式进行,竞赛语言为中文。根据小组赛成绩排名,产生晋级冠亚季军争霸赛的团队名单,根据冠亚季军争霸赛成绩排名,产生本次竞赛的冠亚季军。
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在校赛选拔淘汰50%参赛队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区域赛的团队,区域赛按照一定获奖比例发放各级奖项,区域赛约70%团队可获得入围全国总决赛。全国总决赛最终环节产生冠亚季军,给予奖金奖励。
六、惩戒
第二十六条 参赛作品存在舞弊、抄装、作假,将国家课題、教师科研成果包装成学生项目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赛作品在公示环节,知情公众如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各高校要严肃对待、一经查实取消作品参赛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赛作品如在参赛环节被检查或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被检查或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该学校下届省赛承办单位资格或者参赛资格。
第二十九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7个自然日(含竞赛结束当天)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如确认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该学校下届省赛承办单位资格或者参赛资格,并通报竞赛组委会成员单位。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连续参加三届以上竞赛的高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竞赛组委会名义寻求赞助,需提前向竞赛组委会报备并经过一定程序确认。
第三十二条 http://cubec.org.cn/为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创新创业竞赛官方指定网站,由主办单位和部分承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共同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竞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