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教育厅(局、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科技局、教育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大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培养,创新机制。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积极探索“工程”实施的方式方法,创新培养培训的体制机制。
示范引领,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培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鼓励部门、地区和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围绕使用培养人才,着眼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培训人才。
统筹协调,分类实施。注重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国家其他各项重大人才工程相衔接,与各地各部门人才规划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相协调;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培养培训基地(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各方积极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分步分类推进“工程”实施。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重点项目
(一)高级研修项目
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为高层次人才创造一流的进修和交流环境。每年举办2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1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实施办法:每年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研修选题,经审核批准确定年度研修计划;各期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由地方或部门组织举办,所需经费在整合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在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实施短期培训项目,培养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全国每年培训80万名。
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综合协调每年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经综合平衡和审核批准,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央企和国家级重点行业协会等涉及急需紧缺人才较多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保证培养培训的质量。所需经费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照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支持。
(三)岗位培训项目
针对有关重点领域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以专项培训、综合培训、集中授课、在线学习、专题研修等多种方式,分类组织开展人才理念更新、知识更新拓展、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实践能力提升、团队合作、技术适应、创新创业等能力提升训练,重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提升岗位适应、职业发展能力。全国每年培训19万人。
实施办法:每年度由各地各部门申报人选和数量,经审核批准,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统一委托专门培训基地或机构承办。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