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9年8月7日,中国参与起草并首批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2020年5月9日,由司法部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商事调解作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强化调解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商事调解专业能力,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18条,立项了《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项目(项目计划编号为CCPIT-CSC-JH2021156)。该标准起草工作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牵头组织,拟于2021年下半年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标准制定工作,现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法律服务领域或调解服务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起草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起草人应熟悉商事调解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一)在《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中列入参与起草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名称。
(二)在《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中列入参与起草的主要人员姓名。(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列名1人)
(三)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在商事调解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供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六)能够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能够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八)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根据报名情况,选取30家以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
《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并在起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拟申请成为《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起草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表及有关文字材料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一)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网 站:www.ccpitcsc.org
邮 箱:ccpitning@163.com
联系人:崔宁
电 话:010-66094072
(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4 层(100035)
网 站:https://adr.ccpit.org/
邮 箱:liuhongbing@ccpit.org
联系人:刘洪兵
电 话:010-82217063
附件:《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报表 |
关于公开征集《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