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152
【字体:
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申报、专家评估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3月中旬向社会正式发布了新职业信息,新增“外贸营销员”工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归属于“营销员(4-01-02-01)”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长期以来,包括外销员、外贸业务员、外贸经理等岗位群体在内的外贸从业人员,一直未被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此次新增“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对解决外贸从业人员职业身份问题、增强职业归属感,建立外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评价体系,促进外贸技能人才培养与开发,推动“稳外贸”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强化外贸发展人才支撑”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近期已立项《外贸营销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同时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编制《外贸营销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为了更好地推动“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制定工作,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外经贸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贸促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起草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起草人应熟悉外贸营销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力和义务
(一)在正式发布的《外贸营销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列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贸促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名称。
(二)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积极、贡献突出的单位可优先安排参与编制《外贸营销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三)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外贸营销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四)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六)能够共享本单位在外贸营销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七)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八)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三、名额限制
将根据报名情况,原则上选取40家以内的外经贸领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贸促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作为“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起草单位。
四、 参与原则
“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 申报要求
拟申请成为“外贸营销员”新职业(工种)标准起草单位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贸促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请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于2021年4月20日前传真或扫描电子版发送至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六、 联系方式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网 站:www.ccpitcsc.org
电 话:010-66094234
传 真:010-66016043
联系人:李璟
电 邮:ccpitlj@126.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