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促字[2018] 2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国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贸促会所属的行业贸促机构,也是亚洲营销联盟(AMF)和全球华人营销联盟(GCMF)在中国的唯一代表,重点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工作。推动标准化工作是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重要业务职能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关于“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8条,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立项了《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
该标准起草工作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负责牵头组织,拟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该制定工作,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一)起草单位应为开设市场营销专业的高职院校,且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以及依法经营、业绩突出的为市场营销专业建设提供服务的软件公司和出版机构。
(二)起草人应熟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建设与评价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一)正式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中列入高校和企业名称。
(二)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三)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相关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六)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八)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三、名额限制:将根据报名情况,选取25家以内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
四、参与原则:《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申报要求:拟申请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高校和相关企业,请填写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3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
六、联系方式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电 话:010-66094065(兼传真)
网 站:www.ccpitedu.org
邮 箱:ccpithq@163.com
联系人:何 倩
附件:《高等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报表